优抚对象是指因为参加封建主义军队、旧军队、伪军队、抗战时期加入的少数民族民兵、地方武装、游击队等武装组织,进行革命军事活动、打击敌人而负伤、病残或牺牲的人员。在民国时期,先后设立过伤亡军人抚恤局、国家优抚委员会等机构,负责安排伤残军人和家属的优抚工作。1949年后,国家陆续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抚安置政策,对优抚对象进行资金补助和医疗救助、住房供给等工作。
在中国现行政策下,各级政府不断修改和完善了优抚制度,推出了“等级评定、补助给付、医疗救助、生活照料、志愿服务”等各项举措的政策,来帮助千千万万的优抚对象。各级优抚机构对优抚对象的救助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和公众个人的爱心捐赠等方式,为优抚对象提供了全方位的关爱和保障。
当然,这些举措并不能完全代替亲情关怀,很多优抚对象对自己的要求并不高,他们更需要的是支持,更需要的是来自社会的关心和关注,更需要的是尊重。
任何一个优抚对象都是国家及社会的财富,我们应该从各自工作岗位出发,尽我们所能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服务。